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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停放在洛阳市洛龙区**酒店对面路边非机动车停车点处黑白色贝纳利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传唤到案。被盗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盗窃案地理位置示意图、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陈某某手机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俏 陈西远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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