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1〕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2020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璀璨明樾工地,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金某某放在上述工地上的“L”型角铁96个(无法估价)和铁皮若干。
2、2020年8月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腾马汽车门口高架工地,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上述工地上的钢材若干。
3、2020年9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与后墅路交叉口西侧高架工地,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上述工地上的钢材若干。
4、2020年9月8日3时至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腾马汽车门口高架工地、二环北路与后墅路交叉口西侧高架工地,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上述工地上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260.4元的钢材630.2千克。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与后墅路交叉口高架工地附近被群众当场抓获,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已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
2、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且有行政处罚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已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52****5982)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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