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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村**组,因犯盗窃罪,1993年3月23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1995年4月24日被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抢劫罪,2002年12月17日被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9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两轮摩托车行至宜城市板桥店镇市属园艺场2组,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孔某某家中,盗取两个银项链、两个银手镯及现金26元。经鉴定,两个银项链、两个银手镯共价值人民币2727 元。

2019年6月25日13时许,陈某某骑两轮摩托车行至宜城市南营办事处金山村四组,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取现金105 元。发现李某某及家人回家来,陈某某伺机翻围墙逃跑,从围墙上跳下时摔伤在地,被当场抓获。

追回物品及现金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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