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拉车门的方式在武冈市**商业街7栋1号后门处,盗窃了罗某某大众小车内的10多包香烟,100元现金等物。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拉车门的方式在武冈市东塔一巷**幼儿园门口,盗窃了曹某某起亚小汽车内的3包香烟、1瓶香水等物。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拉车门的方式在武冈市**栋**单元处,盗窃了汪某某别克车尾箱内的一箱(6瓶)四川泸州和益酒庄定制酒,价值700余元。
4、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拉车门的方式在武冈市**期**栋**单元门前盗窃了李某某东风标致小车储物箱内的4700余元现金等物。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缴纳6000元赔偿款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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