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盗窃(与本案系同一事由)于2018年5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早上5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搭乘粤******大巴车在隆回县城大桥处下车时,见被害人邓某某一个手提电脑包放置在车子中间位置的行李架上,遂随手将该电脑包盗走,包内有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希捷移动硬盘一个及合同书等物品。经价格认证: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总价值人民币2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证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载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邓某某,男,31岁,住隆回县山界回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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