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址甘肃省华池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及闫某某三人共同入住华池县“**酒店”,次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起床,发觉阎某某与杨某某还未睡醒,遂将杨某某上衣取出,盗窃杨某某现金10000元逃离现场,此后一直外逃,所盗赃款已挥霍,陈某某家属将所盗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政治面貌证明等;
2证人闫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检查、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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