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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4832,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公路***家属楼。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3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6日、28日晚间,被告人陈某某到**镇**村村民杨某某、刘某某在白城*湖的养鱼池,三次盗窃养鱼池内的河蟹。2020年8月30日晚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岳某某再次盗窃时被杨某某发现扭送至派出所。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河蟹七十余斤,销赃获款1000余元。案发后陈某某赔偿杨某某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2、​ 证人岳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八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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