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盖州市东城办事处**村康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康某某放在屋内充电的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2020年5月8日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认定金额为4481元。被盗手机现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嵘
检察官助理:刘萍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