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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出生地: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镇**村**号曾某某家当保姆的身份,在为曾某某家打扫卫生时,趁曾某某及其家人不注意,盗走曾某某三楼卧室衣柜内衣服口袋里的一条金手链(经鉴定价格人民币4234元)。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该手链抵押给**镇**金银首饰加工店。

2、2019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村曾某某家打扫卫生时,盗走曾某某三楼卧室衣柜的衣服口袋里的一块金块(经鉴定价格人民币12583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该金块抵押给洛阳镇阿真金银首饰加工店。该金块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曾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盗的金手链、金块价值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8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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