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元碧,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晋江市**镇**村西里**路**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7月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1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7月23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8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12月6日分别被晋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个月、八个月;于2017年8月3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6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5月16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2月3日、2008年5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元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元碧到晋江市**镇**村**庙内,扒窃走被害人林某乙背在身上的一个单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巡逻队员在晋江市**镇**村**卫生院发现被告人陈元碧,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被告人陈元碧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陈元碧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元碧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元碧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元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元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元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元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元碧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元碧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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