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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7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早上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我市坦洲镇新前进村**路**号**幢楼梯门口,趁被害人罗某水不备,盗走罗某水放在快递车上的快递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700元)。下午15时许,通过闲鱼网以人民币8100元售出。

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好又多商场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散页2张,光盘共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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