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借在西华县城大街上拾破烂之机,用携带的抓钩多次将西华县公交公司在县城道路上设置的15处公交站牌宣传栏的玻璃砸毁(经鉴定价值为7200元),将公交站牌内用以照明的31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为6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瓶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3.被害人西华县公交公司经理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祥
检察官助理:杨海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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