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镇**村上圩**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窃取他人财物,于2020年4月25日17时许,携带手电筒、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牌号为闽AQ8L**面包车闯至本市**镇**别墅区附近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翻墙进入别墅区,乘无人之机翻越潘某某别墅围栏,掰开窗户进入屋内,窃取潘某某别墅三楼储物间内6斤装轩尼诗XO酒2瓶、3斤装茅台酒1瓶。被告人陈某某将赃物装入袋内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小区保安梁某等人当场抓获。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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