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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住址同上。2012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市场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电动三轮车和车上的45斤猪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99元。

2018年9月22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驻马店市**路**学校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2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为4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1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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