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潜入高安市独城镇**陶瓷厂停车棚内,通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电动车大灯面板撬开,将里面的电线搭在一起点火的方式,先后盗窃红色爱玛电动车和棕色绿源电动车各一辆,并分别藏匿在不同地点。11月14日19点左右,公安机关在独城镇罗斯福陶瓷厂附近一无名巷子内将准备取车的陈某某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5362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53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宜男
检察官助理:李 若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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