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从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出发,驾驶一辆黄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锅炉房,陈某某将三轮摩托车停在锅炉房附近后进入到锅炉房内,利用事先准备的矿灯照明,并利用在锅炉房内地上找到的铁管撬其他铁管及铁质零部件,陈某某拉着盗窃的废铁来到桃山区**附近的**废品收购部,以每斤0.8元钱的废铁价格将盗窃的525余斤的铁变卖人民币420元钱。
2.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锅炉房盗窃废铁,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盗窃的912余斤的铁卖给桃山区**附近**废品收购部,此次获利人民币730元钱。
3.2020年3月5日晚, 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锅炉房盗窃废铁,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盗窃的462余斤的铁卖给桃山区**附近**废品收购部,此次获利人民币370元钱。
4.2020年4月1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锅炉房盗窃废铁,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盗窃的1300余斤的铁分两次卖给桃山区**附近**废品收购部,此次获利人民币1040元钱。
5.2020年4月5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锅炉房盗窃废铁,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盗窃的712余斤的铁卖给桃山区**附近**废品收购部,此次获利人民币570元钱。
6.2020年4月19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锅炉房盗窃废铁,以每斤0.8元的价格将盗窃的800余斤的铁卖给桃山区**附近**废品收购部,此次获利人民币640元钱。
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盗窃犯罪六起,盗窃铁管等物品共计4710余斤,获利人民币3770元。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4710余斤废铁价值人民币3297元。
2020年4月19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民警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南侧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七台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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