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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雇佣他人对其所居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电表私自进行改装。经国网上海市**公司市北公司核准,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共窃电6300余千瓦时,窃电金额为3400余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上海市**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后台检测发现本市桃浦路1023弄23号301室存在窃电嫌疑的事实。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协查情况、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桃浦路1023弄23号301室电表号为200****,存在表内焊接情况及检查当日该电表的读数。

3.电能表内存事件记录,证明表号为200****的电表表盖开启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4日。

4.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单相电能表现场检验报告,证明表号为200****的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工作误差为-75.6%。

5.被窃电量价值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窃电量6360.93kwh,窃电金额为3432.91元。

6.电费账单一张、国网上海市**公司业务费缴款通知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金共计13731.68元,赔计量装置费100元。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雇佣他人对其所居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电表私自进行改装,以少缴纳电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1785****。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程凤,1358570****。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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