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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22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5********,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户籍在本市**路**弄*号,住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11月11日、11月17日,采取利用自助收银机结账时,夹带部分未结账商品的手法,至本市虹口区东长治路588号白玉兰广场盒马鲜生超市内实施盗窃三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141.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至本市虹口区东长治路588号白玉兰广场盒马鲜生超市,利用上述手法窃得各类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6.8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至本市虹口区东长治路588号白玉兰广场盒马鲜生超市,利用相同手法窃得各类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3.3元。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至本市虹口区东长治路588号白玉兰广场盒马鲜生超市,利用相同手法窃得各类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1.6元后,在超市门口被工作人员截获,并由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毛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单位商品被窃的过程等事实。

2.被害单位出具的《盒马鲜生白玉兰店顾客出门未买单商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11月11日、11月17日,在该店窃取商品的名称、数量及售价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被窃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作案过程。

5.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向被害单位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事实。

6.证人石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第三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恒永

检察官助理:薛 晟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7953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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