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日19时许,在本市淮海中路**号**百货商场四楼男装部,窃得挂在开放式货架上的WOOYOUNGMI牌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7290元),后藏匿于本市住处。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4月9日在本市地铁九号线桂林路站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后至其住处查获赃物。到案后,陈某某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所窃服装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被害单位提供的证明、吊牌等,证实上述商店于2020年4月4日盘点时发现四楼男装部开放式货架上的一件WOOYOUNGMI牌男士上衣被窃以及商品的信息、价值等事实。
2.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有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书证,证实本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以及被告人到案的事实。
3.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卫 萍
检察官助理:束传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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