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G85次列车即将到达广州南站时,趁邻座被害人杨某某离开座位之际盗窃其放置于附近的一个印有“LV”字样的黑灰色单肩包,内有iPhone8plus型手机一部、iPhoneX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500元以及驾驶证、港澳通行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害人杨某某于当日向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乘警支队报警。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所窃物品中的两部手机、证件、银行卡通过快递寄还给被害人。2019年11月20日,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村**幢**单元门口处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身上查获涉案赃物黑灰色单肩包一个。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1,500元。

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印有“LV”字样黑灰色单肩包价值人民币260元、iPhone8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20元、iPhone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工作报告,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G85次列车11车厢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书证视频观看情况说明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亲笔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情况。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与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件相互印证,证实马某某联系被害人并让被告人陈某某寄还财物等情况。

4.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涉案财物的接收、扣押、发还情况及被告人退赃情况。

5.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刑事摄影件、铁路实名制查询系统下载材料,证实涉案财物的特征以及涉案人员实名制购票信息的情况。

6.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电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两部手机购买渠道及金额情况。

7.鉴定意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单肩包价值人民币260元、iPhone8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20元、iPhone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490元。

8.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张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八页,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涉案财物。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