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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2016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蔡县**路**小区**网吧门口,把徐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车价值1044元人民币。

2.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蔡县**楼下,把董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车价值1519元人民币。

3. 202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附近**巷李某某家楼下,把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车价值1254元人民币。

4. 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蔡县**步行街东头,把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车价值1120元人民币。

5.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蔡县**街**影院对面,把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评估报告;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937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2020年111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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