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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 月28 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 月20 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街道**村**栋*号,采用溜门的方式入内,窃得被害人覃某某放置在一楼厨房冰箱内的鸡肉1袋以及被害人杨某某挂在地下室门前墙壁上的价值人民币36.4元的腊肉1块。

    2、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号*楼,采用溜门的方式入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公用客厅内的液化气钢瓶1个、煤气灶1个和铁锅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214.6元。

3、2020年3月1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街道**社区**村**号处,采用溜门的方式入户,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家中餐厅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036元的**白酒2瓶。

4、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号门前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车辆后兜内的蜜橘20余个和甜柚2个。

5、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街道**大道**工艺城区一楼仓库,窃得红木椅子2张、茶几1张、博古架1个、琴案1个,后以人民币1400元价格予以销赃。

    2020年3月28日、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的白酒2瓶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盗的燃气桶1个、煤气灶1个和铁锅1个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的腊肉1块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行政执法暂扣款票据、搜查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覃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检察官助理:蒋睿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8********。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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