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时未成年)于2004年10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1时41分,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我市沙溪镇乐群怡明二路**横巷**号由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商行,趁无人之机,先将店内货架上的3瓶白酒盗走后逃离现场,并藏匿在其暂住处的楼下;后被告人陈某某于同日1时43分再次折返回上述商行实施第二次盗窃,将白酒4瓶、手机1部(上述7瓶白酒和1部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96元)以及现金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我市大涌镇安堂西园上街**巷**号,将被害人吴某某晾晒在门外的腊肉(约20斤,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逃离现场。

    后公安人员于2020年1月2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其位于大涌镇华泰路13号的暂住处起获腊肉5条以及手机1部、白酒6瓶。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上述起获物品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强   

二О二О年四月一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2份,电子卷册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