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中牟县**街道办事处**巷**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路“**饺子馆”门口,将被害人丁某某以3500元购买的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供其使用,后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追还给被害人丁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50元。
现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5.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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