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户口,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费县人,工人,住费县**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东晟垂钓园”附近,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鲁******牌“凯马”货车未上锁,遂将找到的车辆钥匙藏匿,约定次日凌晨将车辆盗走。2019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利用找的车钥匙将该“凯马”货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费县**镇**村,联系电话:1327549****、1595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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