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路**号,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社区**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陈某某之前到海南省临高县**镇**路**超市购买香烟和矿泉水时,发现**超市的收银台抽屉存放着很多现金,便心生歹念。2020年09月18日凌晨03时许,陈某某戴上事先准备的一次性手套和口罩、携带手电筒和螺丝刀骑着一辆台铃牌电动车来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池**超市旁,然后陈某某用螺丝刀撬开门锁后,进入海南省临高县**镇**池**超市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800元和40条未拆封的香烟。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某将盗窃得来的40条香烟以现金人民币9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鸿运烟酒行的老板,后陈某某将盗窃所得全部用于偿还赌债。经鉴定,被盗的40条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806元。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陈某某盗窃所得40条未拆封的香烟已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1.一辆电动车;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燕
书 记 员: 王秋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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