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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庄**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24斤,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3日左右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0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2.2020年4月6日左右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15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3.2020年4月6日左右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0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4.2020年4月13日左右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17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5.2020年4月17日左右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2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6.2020年4月21日左右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5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7.2020年4月25日左右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0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8.2020年4月29日6时53分,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10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9.2020年5月3日6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0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10.2020年5月7日6时43分,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15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11.2020年5月10日6时38分,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0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12.2020年5月12日6时43分,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20斤,后销赃至一流动收废品的人处;

13.2020年5月14日6时49分,被告人陈某某至丹阳市**镇丹阳市**仪器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取堆放于该车间内的黄铜原料15.94公斤,藏匿于其工作岗位旁,后于2020年5月15日6时许,其将窃得的黄铜原料转移至其电动自行车储物盒内,后被警察查获,涉案15.94公斤黄铜原料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盗窃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票等书证;2.证人邱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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