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月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进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孙某某存放于家中北侧卧室床头柜内的一枚镶有黑色方形石块的黄金戒指。在准备离开时,被回到家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现,后逃脱。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在对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搜查时,对被害人孙某某丢失的镶有黑色方形石块的黄金戒指一枚进行扣押。经鉴定,被盗镶有黑色石块黄金戒指一枚,重9.63克,价值人民币4921元。

2020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进入乌拉特前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存放于餐厅电脑桌抽屉内的一条黄金圆珠状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镶红色石块的黄金戒指,一枚猪型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环,一枚四叶草状黄金吊坠及现金人民币80元。之后,陈某某将窃取的物品用于赌博活动。案发后,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一条,重21克,价值人民币9828元;袋鼠尾形状的黄金戒指一枚,重2.6克,价值人民币1217元;镶嵌有红色石块的黄金戒指一枚,重1.6克,价值人民币1099元;猪型黄金吊坠一个,重3.8克,价值人民币1778元;黄金耳环一副,重4克,价值人民币1872元;四叶草形状黄金镶玉吊坠一个,重1.5克,价值人民币1052元,以上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846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入户盗窃2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1847元。2020年9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9月25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2020年11月5日孙某某报案,同日临河区公安局立案,同年12月15日临河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2020年 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经数次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602刑初25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监所释放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文书及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鉴定委托书、内蒙古恒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说明、鉴定聘请书、内蒙古惠峰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文书;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或返还。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杨容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