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绿春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77********,哈尼族,小学文化,住绿春县**乡**社区**村民小组。2011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小马”(另案处理)相互伙同,于2020年4月6日凌晨2时许,到个旧市**路**号**商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商铺内的黑色女士背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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