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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栋**室。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陈某摆放在李某某处保管的109800现金盗走,后将现金藏于其儿子书桌板下面。之后用钉子撬门伪造现场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份、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证据: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奇珊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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