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陈聪玉,女性,1971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0719362X,汉族,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大井镇里可村委会大蒿地村1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聪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4日间,被告人陈聪玉在本市官渡区后所村被害人谢艳芳店中,趁被害人不备,分三次将三件待出售的毛衣穿在身上,并套上外套后将毛衣盗走。2019年10月4日,陈聪玉第四次以同样方式盗窃毛衣欲离开,被当场抓获。后民警追回被盗的四件毛衣。经鉴定,被盗四件毛衣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聪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聪玉四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聪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聪玉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聪玉现被取保候审(陈聪玉联系电话18213498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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