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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场,住贵州省清镇市********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被害人牛某某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同日10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盗刷信用卡内1400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讯到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0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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