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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2014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6 日20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身份不清)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网吧门口,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撬开电动车U 型锁和电门锁,将停放在**网吧门口旁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锡特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已销赃。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4550 元。

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身份不清)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区**网吧门口,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停放在**网吧门口旁人行道上的一辆粉红色X联盟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已销赃。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40元。

2019年12 月26 日23 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 “李某某”(身份不清)来到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路人行道,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撬开电动车U 型锁和电门锁,将停放在人行道上一辆黑色锡特牌电动车盗走,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追出100 多米后将陈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黑色锡特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及告知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凤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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