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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驾驶号牌为云A*****微型面包车窜至禄劝县屏山街道办永平村旁禄劝石油公司工地上,将工地上一批捆扎好的废旧钢筋装在该微型面包车上盗走,随后二人将盗窃来的废旧钢筋用面包车拉至禄劝县屏山街道办练甸村村口宋某某收购废旧物品的地方,以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兜售给宋某某,宋某某将23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又将其中的1100元赃款通过微信转账分赃给李某某。

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废旧钢筋的价值为29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俎广浩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禄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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