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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1********,彝族,文盲,农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新****组,现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小学旁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社区**组**号坝某某租住处,采用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坝进国租住房间内,翻房间内衣服实施盗窃时被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室盗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敏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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