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事检察部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担任八宿县**巡检班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八宿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八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八宿县人民检察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经八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八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八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八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八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公司同事罗某某等人到八宿县**娱乐,到9月1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罗某某离开酒吧,步行经过八宿县特警大队周转房西侧道路时,陈某某发现停放在路边的黑色电动摩托车车灯亮着,于是不听罗某某劝阻,独自骑走电动摩托车回到八宿县****职工宿舍。
后经八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发动机号KA012197、 车架号LF3RTD3A4KS001333的亮黑色电动摩托车的价格为3752(叁仟柒佰伍拾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达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词;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被告人作案经过、对被告人提取笔录经过;
7、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8、其他证明材料: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柏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柏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柏儒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八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仁青卓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昌都市八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1册共计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谅解书1份;
6、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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