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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银山镇******号,住该地。2020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事去到其前夫的父亲鄢某某位于高新区胜利街道**村**组**号的家中,趁鄢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手机卡拿走。次日,陈某某通过手机验证码登陆鄢某某微信,并将银行卡绑定到微信上,以微信扫码转账方式分七次盗走鄢某某银行卡内现金3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30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1580832****)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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