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69********,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和谐新城**楼**室。1997年10月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8日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拘在逃,2019年12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同年12月16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0日,马某某(已判刑)在汉台区约叫陈某某于次日一同到勉县偷鸡卖钱花,陈某某表示同意。次日8时许,马某某从家中拿三个蛇皮袋,到汉台区风景路找到陈某某,由陈某某驾驶其摩托车伙同马某某经南郑县梁山镇进入勉县,途经勉县**镇******时,发现厂区内停放多辆摩托车、电动车,陈某某提议盗窃一辆电动车。然后,趁无人注意之机,陈某某将车主胡某某的一辆价值2170元的白色立马牌电动车推离现场,推至厂区一偏僻处后,马某某持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电动车前盖打开接线启动。马某某驾驶所盗电动车,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两人逃回汉台区。事后,陈某某将所盗车辆自用,对马某某谎称所盗车辆已以1000元价格出售,并分给马某某500元现金。后来,陈某某驾驶其盗窃的该电动车在汉中市桥北广场将该车丢失。
2016年12月7日下午,陈某某电话约叫马某某于次日外出偷鸡,马某某同意。次日8时许,马某某从其家中携带三个蛇皮袋到汉台区风景路找到陈某某,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马某某从汉台区窜至南郑县伺机偷鸡卖钱花。当日中午,两人窜至南郑县新集镇**村**组,发现村民张某甲家中无人,遂将其家院内散放及鸡笼中圈养的共计8只鸡(6只公鸡,2只母鸡)全部抓住装入蛇皮袋盗走。逃离现场途经勉县**镇***村时,两人停车在路边整理装鸡的蛇皮袋时,被该村村主任郭某某等人发现并进行询问,马某某、陈某某将驾驶的摩托车及所盗的8只鸡丢弃后逃离。期间,该村村干部现场拍摄了马某某的照片一张并报警,摩托车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停放。
2016年12月30日,陈某某电话约叫马某某于次日外出偷鸡,马某某表示同意。次日8时许,马某某伙同陈某某携带蛇皮袋、钳子等,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汉台区窜至勉县***镇伺机盗窃作案。当日中午,两人趁***镇***村*组村民左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院内散养的4只鸡(1只公鸡,3只母鸡)装入蛇皮袋盗走。由陈某某持随身携带的钳子强行将左某某家东侧小房的门锁撬开,两人将小房内的一只价值800元小奶羊装入蛇皮袋盗走。两人逃回汉台区后,将所盗4只鸡带至汉台区**街汪某某家禽店以每斤9元的价格出售给汪某某,得款200元;将所盗窃的小奶羊带至汉台区风景路动物市场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边一陌生人,二人将所得600元现金均分。
2017年1月1日下午,马某某电话与陈某某商定次日再次去偷鸡,次日上午马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某从汉台区窜至勉县***镇***村,趁一组村民张某乙家中无人之机,推开张某乙家北侧小房进入室内,将悬挂在室内熏制好的共约30斤的8块腊肉装入蛇皮口袋内逃离现场。返回汉台区后,两人将所盗腊肉均分并自用。
2017年1月4日中午,马某某伙同陈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镇**村,趁村民黄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由陈某某持随身携带的一把钳子撬开黄某某家南段的一间小房,将室内鸡笼中的12只鸡(12只公鸡)装入蛇皮袋盗走。逃回汉台区后,随即将所盗12只鸡(途中死亡数只)带至汉台区**街汪某某家禽店,以活鸡每斤10元、死鸡每只15元的价格出售给汪某某,得款500余元。因摩托车需要加油,马某某分得300余元、陈某某分得200元并挥霍。
2017年1月9日中午,马某某伙同陈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勉县***镇***村,趁**组村民夏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夏某某家东侧小房屋檐下一个鸡笼中的12只鸡(1只公鸡,11只母鸡)装入蛇皮袋盗走。逃回汉中,当日,随即将所盗12只鸡带至汉台区**街汪某某家禽店以630元出售给汪某某。所得630元现金,马某某分得330元、陈某某分得300元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一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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