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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4********,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上与被害人李某某约定购买被害人力帆牌摩托车一辆,二人在本市丰台区南苑新宫地铁站见面后,被告人陈某某以试骑摩托车为由,将摩托车骑行离开,因怕车上有GPS定位,遂将车停放于本市丰台区东高地地铁站附近,欲次日取回。被害人报警后民警于当日查找到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284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摩托车、百事可乐、白色打火机、广发银行卡、棕色钱包、白色耳机、黄色充电宝、迷彩裤子、灰色双肩包(照片)、打车行程截图、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截图、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油购买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点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移送清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被告人病历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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