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花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印花连衣裙一件(售价人民币2130元)。
2.2019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挎包一个(售价人民币14700元)。
3.2019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女式毛衣一件(售价2940元人民币)。
4.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两件花色连衣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4元。
5.201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黑色裙子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27元。
6.201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手包一个(售价人民币1160元)。
7.2019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白色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14元。
8.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珑镶牌布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元。
9.201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品牌店,盗窃店内黑色连衣裙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90元。
10.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商业中心露天广场处,盗窃**促销棚内军绿色长裤一条(售价人民币340元),黑白相间花色连衣裙一条(售价人民币34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价格评估结论书、报关单、送货单、介绍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杨某某、安某某、范某某、武某某、刘某甲、牛某某、谢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金某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关于三件衣服真伪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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