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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园**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飞龙,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桥**号包门口,窃取被害人侯某某(女,20岁)放置于2号包门口衣服兜内的苹果牌7PLUS 128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43元。现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龚某某证言;4.被害人侯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524548****;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董飞龙,联系方式:18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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