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陈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8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棋带领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果园环岛西南侧工地将**标段五块钢便桥盗走,后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等人将该工地钢便桥变卖并获利。11月3日23时许,陈棋再次与王某乙等人在该工地盗窃钢板时被抓获。期间,陈棋向王某乙等人谎称其有权处分工地物品。经价格评估,被盗钢便桥价格人民币12.4124万元,现场钢板价值人民币8.8881万元。被盗物品已起获并返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陈棋于2019年11月3日23时许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便桥、钢板照片等;2.书证:通话记录详单、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手机鉴定意见等;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徐唐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棋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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