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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巷**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被害人姜某某在其手机上注册具有消费额度和消费功能的玖富应用软件,由此得知姜某某登录该软件的账户和密码。2017年4月29日,陈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姜某某玖富应用软件的账户,用姜某某该账户内的消费额度在玖富网上商城购买一部VIVO手机,消费人民币4298元,并填入自己的电话号码作为收取手机快递的联系方式。2017年5月19日、5月31日,陈某某使用相同方式在姜某某玖富应用软件的账户内购买一部iphone 7手机和一部iphone 7Plus手机,分别消费人民币4890元、6599元。玖富网上商城根据陈某某所留联系方式及地址将三部手机邮寄给陈某某。2017年5月27日陈某某转账538元至姜某某农行账户以归还其在姜某某玖富账户内的消费分期金额,后未再还款。

2018年6月,被害人姜某某因被玖富应用软件工作人员催债后发现其玖富账户被人盗用。2019年2月26日姜某某报案,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鹏宇佳苑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姜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账户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登录他人应用软件账户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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