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5********,汉族,大专文化,装修设计师,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家园**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被害人于某甲家,乘无人之际推门入室在东边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得1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挂件、1条黄金手链、2个黄金戒指。同年6月14日、2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黄金首饰先后销赃至 “云奢珠宝商行”、“小徐珠宝店”,得款人民币共计17481元。经鉴定,上述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25751元。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章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萍
检察官助理:薛利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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