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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搭乘绰号“老甘”的男子(在逃)摩托车去到博罗县**镇。在**镇**村**小组**号,陈某某窥察到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白色神鹰牌鬼火摩托车停放在门前,遂生窃取歹念。陈某某向“老甘”借了螺丝刀、刀片等工具,将摩托车龙头锁弄坏,把车推到附近鱼塘边,用刀片接线启动摩托车,后开到东莞**镇一摩托车维修店,准备换锁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23元。案发后,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冰                                                2020年11月4日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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