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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汽运集体户。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市场附近,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现金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劣迹、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开户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现场监控、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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