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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文盲,务工人员,现住嘉善县魏塘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2007年9月5日、2009年10月15日、2012年4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1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嘉善县**街道**小区**号二楼西北间租房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租房抽屉里的黑色VIVO X2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

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接警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件(简易)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杨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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