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嘉善县**街道**小区**号二楼西北间租房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租房抽屉里的黑色VIVO X2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
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接警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復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件(简易)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杨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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