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单元**楼**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8月19日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4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西益街39号“纤魅美容美发”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范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128G红色苹果7P手机(价值人民币1047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上城壕“日月空菜市”,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上身马甲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部64G华为畅享9手机(价值人民币845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5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市场电影街“江苏固澄湖大闸蟹”店内行窃时被群众现场挡获,后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虹
检察官助理:侯力蘋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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