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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号李某某家居住期间,趁其家中无人,盗窃取得李某某放于家中的两颗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金AU750砖石项链后离开。陈某某将金AU750钻石项链以320元的价格出售,其余物品在李某某发现首饰被盗后退还给了李某某。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金AU750钻石项链一条的市场价格合计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检察官助理:杨雨川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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