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彭州市致和街道天彭大道445号农场家属区内、天彭街道朝阳中路社区45号双林木业内仓库旁等地,乘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罗某某、侯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瓶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被盗时价值人民币共计:2460元。陈某某现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28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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