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的51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高新区**路**段**号**牛奶配送站工作。2020年9月23日,陈某某发现配送站工作使用的微信号绑定的银行账户上有钱,遂分八次将银行账户上的85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并提现到自己尾号为4164的建设银行卡上。
2020年9月25日,被害人丁某某发现自己在配送站离职前绑定在工作微信上的银行账号忘记解绑且账户上的8500元被人盗取,遂报警。民警于同日在配送站将陈某某挡获。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8500元退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陈某某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且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陈某某联系电话1766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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